法規名稱: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

條文關聯

  縣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,應依左列規定,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
  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:
  一、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: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
      一以下之規費,如有變更設計時,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
      之規費。
  二、使用執照:收取執照工本費。
  三、拆除執照:免費發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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