縣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,應依左列規定,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 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: 一、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: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 一以下之規費,如有變更設計時,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 之規費。 二、使用執照:收取執照工本費。 三、拆除執照:免費發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