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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,因基地條件之限制,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 之容積者,得依本辦法規定,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 築土地建築使用,並以一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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