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

條文關聯

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,因基地條件之限制,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
之容積者,得依本辦法規定,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
築土地建築使用,並以一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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