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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2年02月12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時,應視案件性質與需要,分別或共同 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,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 小組、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,聯席審議前條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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