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,檢同設計圖說、設置處所之
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轄市、縣(市
)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。
前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廣告牌(塔)、電腦顯示板、電視牆、綵坊
、牌樓、電動燈光屬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雜項工作物,其
規模達下列標準者,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:
一、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一點五公尺者。
二、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六公尺者。
三、樹立廣告高度超過六公尺者。
四、樹立廣告設置於屋頂高度超過三公尺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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