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

條文關聯

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第一次入境,或移民署認有必要時,應出示
回程機(船)票。
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或定居證件之副本入境者,應於入境
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,持該副本至移民署申請換發正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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