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

條文關聯

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,入境時應
  備有回程機(船)票。但其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,不在此限。
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,入境時應
  持有效之大陸地區證件;其在第三地區者,應加附有效之第三地區居留
  證或再入境簽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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