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,入境時應 備有回程機(船)票。但其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,不在此限。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,入境時應 持有效之大陸地區證件;其在第三地區者,應加附有效之第三地區居留 證或再入境簽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