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內政部指定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

條文關聯

內政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對移民業務機構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
之命令或處分時,移民業務機構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。
移民業務機構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,應檢視是否受內政部限制,並告
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,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
監督:
一、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、類別、特定目的、期間、地區、對
    象及方式。
二、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或處分,移民業務機構應通知所屬人
    員知曉並遵照辦理,爰新增第一項。
二、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二項,移民業務機構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,應
    檢視是否受內政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命令或處分限制,並且告
    知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,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相關之監督,
    以為強化移民業務機構進行消費者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具體措施,爰
    修正相關文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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