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全民國防教育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2日

條文關聯

 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、博物館
  、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,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、研
  究、解說與保護工作。
  前項之實施辦法,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、中央主管機關
  定之。
〔立法理由〕
  一、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保護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文物
      及場所,以利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。
  二、增列第二項,授權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、中央主管
      機關訂定相關實施辦法,以為推動之準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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