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

條文關聯

  撤職停役、羈押停役、刑事停役,於停役原因消滅時,合於復職規定,
 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核予回役。
  一、撤職停役屆滿一年,經考核品行良好者。但因叛亂、貪污罪,經判
      刑確定或有其他重大原因者,不在此限。
  二、羈押停役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、免刑、免訴、不受理確定或經
      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而宣告緩刑確定者。
  三、判處徒刑刑期屆滿,或經依法赦免、減刑、假釋、悛悔有據者。
  前項第一款人員,由所隸後備管理機關,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,由軍法
  機關分別檢討,造具回役名冊,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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