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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第三條人員未返回臺灣地區而失蹤或死亡者,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,依 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後,檢具戶籍資料、切結書 ,依第七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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