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

條文關聯

  軍事上必需人力之徵用,區分為左列二種:
  一、操業者 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徵用軍需物時,併徵用其操業者屬之
      ,但以擔任原徵用物之工作為限。
  二、服勤者 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軍事必需之服務而徵用者屬之
      ,但以適用於未實施兵役徵召之地區或在時間上無法依兵役徵召程
      序獲得者為限。
  前項徵用如操業者與服勤者同時徵用時應以操業者為優先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