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事上必需人力之徵用,區分為左列二種: 一、操業者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徵用軍需物時,併徵用其操業者屬之 ,但以擔任原徵用物之工作為限。 二、服勤者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軍事必需之服務而徵用者屬之 ,但以適用於未實施兵役徵召之地區或在時間上無法依兵役徵召程 序獲得者為限。 前項徵用如操業者與服勤者同時徵用時應以操業者為優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