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灣地區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1年07月30日

條文關聯

  緊急警報發布後,船舶之行動準則如左:
  一、進港船舶
  (一)在港區以外航行或將進入港區者,應即停止進港,加速駛離暫避
        。
  (二)停泊港外或外港正起錨或錨已起而未能航行入港者,應即停止入
        港,並駛離航道。
  (三)已進港而未帶纜者,如情況急迫不及離港時,應即避開航道就近
        在指定之錨地下錨。
  二、出港船舶
  (一)在碼頭、棧橋、船渠、浮筒停泊之船舶,其出港手續已辦妥,錨
        纜尚未起解時,仍應停泊原地不動。
  (二)前目出港手續已辦妥之船舶,如錨纜已起解時不及向外航行者,
        得就原地下錨停泊,或避開航道就近在指定之錨地下錨。
  三、移泊船舶
  (一)錨已起,纜未解,尚未開始移動者,仍應停泊不動。
  (二)將停靠或離開碼頭,棧橋或緊急浮筒之船舶,如情況許可時,應
        加速駛往附近錨地下錯,否則應速靠泊或再靠泊。
  (三)正在移泊中之船舶,應儘速行動,如情況急迫不及移泊時,應就
        泊地附近碼頭或錨地下錨。
  (四)在港內航行船舶,如因吃水及風向水流關係,得選擇適當錨地下
        錨,或加速駛出外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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