緊急警報發布後,船舶之行動準則如左:
一、進港船舶
(一)在港區以外航行或將進入港區者,應即停止進港,加速駛離暫避
。
(二)停泊港外或外港正起錨或錨已起而未能航行入港者,應即停止入
港,並駛離航道。
(三)已進港而未帶纜者,如情況急迫不及離港時,應即避開航道就近
在指定之錨地下錨。
二、出港船舶
(一)在碼頭、棧橋、船渠、浮筒停泊之船舶,其出港手續已辦妥,錨
纜尚未起解時,仍應停泊原地不動。
(二)前目出港手續已辦妥之船舶,如錨纜已起解時不及向外航行者,
得就原地下錨停泊,或避開航道就近在指定之錨地下錨。
三、移泊船舶
(一)錨已起,纜未解,尚未開始移動者,仍應停泊不動。
(二)將停靠或離開碼頭,棧橋或緊急浮筒之船舶,如情況許可時,應
加速駛往附近錨地下錯,否則應速靠泊或再靠泊。
(三)正在移泊中之船舶,應儘速行動,如情況急迫不及移泊時,應就
泊地附近碼頭或錨地下錨。
(四)在港內航行船舶,如因吃水及風向水流關係,得選擇適當錨地下
錨,或加速駛出外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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