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對空實彈射擊時,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實彈射擊前十五日將對空實彈
射擊報告單分別送達左列機關:
一、外交部。
二、民用航空局(涉及年度計畫或重大對空實彈射擊者)、區管中心。
三、臺灣省政府警政廳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、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
、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臺灣省政府基隆港務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、
臺中、高雄、花蓮港務局等單位。
四、國防部戰情中心。
五、陸軍總司令部。
六、海軍總司令部。
七、空軍總司令部。
八、聯勤總司令部。
九、海岸巡防司令部。
十、憲兵司令部。
十一、空軍作戰司令部。
前項對空實彈射擊如係臨時射擊時,應於實施前七十二小時前送達,雙
方作成電話傳真紀錄,並於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,補送對空實彈射擊報
告單,及在報告單右上角加蓋「補送章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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