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修業學籍事務,依左列規定辦理:
一、各校於學生入學後,應建立學籍表(格式如附件四)及成績冊(格
式如附件五),記載各項修業及有關學籍等資料,並裝訂成冊,專
櫃永久保存。
二、各校學生所有異動情形(開除、退學、降期、休學、復學、轉科、
死亡等),除按「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」規定辦理外,
應隨時登錄於學生異動概況名冊(格式如附件六),於每年規定時
間內,一次彙報所在地省(市)政府教育廳(局)備查。
三、學生姓名、籍貫、出生年月日,以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。如有
更正,各校應憑戶政機關之證明辦理更正。已畢業者,另在其畢業
證書上加蓋改註章(格式如附件七),填妥改註事項,加蓋校印後
發還學生,該項更正改註事項,均應填列於學籍事項名冊(格式如
附件八)內,每年定期報送所在地省(市)政府教育廳(局)及所
隸屬總部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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