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1日

條文關聯

  學生修業學籍事務,依左列規定辦理:
  一、各校於學生入學後,應建立學籍表(格式如附件四)及成績冊(格
      式如附件五),記載各項修業及有關學籍等資料,並裝訂成冊,專
      櫃永久保存。
  二、各校學生所有異動情形(開除、退學、降期、休學、復學、轉科、
      死亡等),除按「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」規定辦理外,
      應隨時登錄於學生異動概況名冊(格式如附件六),於每年規定時
      間內,一次彙報所在地省(市)政府教育廳(局)備查。
  三、學生姓名、籍貫、出生年月日,以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。如有
      更正,各校應憑戶政機關之證明辦理更正。已畢業者,另在其畢業
      證書上加蓋改註章(格式如附件七),填妥改註事項,加蓋校印後
      發還學生,該項更正改註事項,均應填列於學籍事項名冊(格式如
      附件八)內,每年定期報送所在地省(市)政府教育廳(局)及所
      隸屬總部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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