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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對申請運往臺灣省外島地區使用軍圖(海空圖除外)應於申請時敘明運 往何處,由核發單位於申請單上加蓋「准予出境」戳記,作為出境憑證 ,毋須另辦出境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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