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

條文關聯

  為保持各級衛生單位作業能量,應訂定後送政策,以限制傷患滯留日程
  其權責如下:
  一、平時後送政策由各軍種總司令訂定,並呈報國防部核定實施。
  二、戰時後送政策由作戰區指揮官訂定,並呈報國防部核備;戰鬥區由
      軍種指揮官訂定,並報請作戰區指揮官核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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