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093年09月08日

條文關聯

 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(氣)設施者,其所需油源應向合法石油輸入業
  、石油煉製業或汽、柴油批發業者購買。
 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(氣)設施者,其自用油源應符合國家標準。
 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自用油源之油品品質,業
  者不得妨礙、拒絕或規避。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