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

條文關聯

菸酒進口業者對於業者名稱、總機構所在地或本法第十八條第五款所定中
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,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,填
具申請書,並檢附原領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正本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
發許可執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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