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帳士、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前條或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應申報情形,或第 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認有申報必要者,應於發現之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, 依法務部調查局所訂格式,以郵寄、傳真、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,向法務 部調查局申報。 記帳士、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 之申報,應儘速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,並經法務部調查 局回復確認收件。 前二項申報紀錄應以副本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