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

條文關聯

記帳士、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將當事人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,應檢視是否
受財政部限制,並應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,同時對
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:
一、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、類別、特定目的、期間、地區、對
    象及方式。
二、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。
〔立法理由〕
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非公務機關對於個
人資料進行國際傳輸,並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有關個
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應包括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規
定,明定記帳士、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將當事人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,應
檢視是否受財政部限制,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,
及對資料接收方為適當之監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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