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應就關係人交易,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。
前項關係人交易,指學校法人或學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、租賃
、資金借入行為:
一、董事、監察人或校長。
二、董事、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。
三、董事、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。
四、由學校法人董事、監察人所擔任董(理)事長之法人。
五、其董(理)事、監察人(監事)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
之法人。
〔立法理由〕 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已明定學校訂定內部稽核實施辦法之具體規範,爰
配合修正第一項規定,以免與內部控制制度之制定有所混淆。
三、第二項未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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