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二個月內作成核定或駁回之決定,並以書面 通知國立大學;必要時,得延長一次,並以一個月為限。 國立大學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,前項審議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 日起算。 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核定後,研究學院之相關規定應依計畫內容 擬訂,並依本條例所定程序通過後,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