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學位授予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

條文關聯

經申請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,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
選人資格考核後,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,其論文、作品、成就證明連同書
面報告或技術報告,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,得
授予碩士學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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