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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,分年級實施教學;每班學生人數,以不超過四十五 人為原則。 高級中學新開辦第一年,不得招收二年級以上學生,第二年不得招收三年 級學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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