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語推行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92年2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各種大眾傳播工具,均以使用國語為主,其供民眾閱讀之部份,並視需
  要,加注音符號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