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,指學校應依特殊
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,規劃辦理在校學習、生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;
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依據。
二、目的。
三、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。
四、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。
五、空間及環境規劃。
六、辦理期程。
七、經費概算及來源。
八、預期成效。
前項第三款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,包括學生教育需求及在校學習生活適應
之生活輔導、課業輔導、生涯輔導及諮詢服務等。
〔立法理由〕 一、配合本法原第三十條條次變更,修正第一項援引條次,其餘內容未修
正。
二、第二項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支持服務內涵之立法說明,酌作文字修正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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