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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戒治處分執行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戒治處分之執行,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,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。 但最長不得逾一年。 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: 一、調適期。 二、心理輔導期。 三、社會適應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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