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政府資訊公開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8日

條文關聯

 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,其能補正者,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
  補正。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,得逕行駁回之。
〔立法理由〕
  明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之補正及不補正之法律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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