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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依本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,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 算,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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