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更生保護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

條文關聯

  實施更生保護,得依其情狀,分別採用下列方式:
  一、直接保護:以教導、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,其衰老、疾病或
      身心障礙者,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。
  二、間接保護:以輔導就業、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。
  三、暫時保護: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,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
      式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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