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事室主任承分局長之命,兼受上級人事機構之業務指導監督,綜理室
務,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。
一、關於人事規章及人事革新之研究建議事項。
二、關於組織、編制、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。
三、關於職位分類之推行暨職位管理之擬議事項。
四、關於任、免、遷調及俸階之核擬事項。
五、關於銓審(動態)、試用(見習)案件之查催、核擬事項。
六、關於考試、訓練、進修、考察、研習(實習)事宜及出入境案件之
擬辦事項。
七、關於考績(考成)暨獎懲案件之核擬事項。
八、關於退休、撫恤、資遣及待命進修案件之審擬與員工福利互助之規
劃事項。
九、關於職員違法失職案件之調查、擬議事項。
十、關於平時考核(差假勤惰、工作、品德生活考核)之執行、核擬事
項。
十一、關於公務人員保險之擬辦事項。
十二、關於實物配給及各項補助費之審核事項。
十三、關於動員月會、各種紀念節日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職員值日編
排通知事項。
十四、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人事調查、統計資料之蒐集、編存事項。
十五、關於人事表報之編報及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。
十六、關於人事工作計畫、報告與文稿之撰擬、收發、登記暨上級臨時
交辦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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