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

條文關聯

 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、變更及異常狀況,應召開審查
  會議,並得審查下列事項:
  一、計畫可行性。
  二、經費合理性。
  三、執行之能力、經歷及實績。
  四、對整體產業之影響。
  五、其他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事項。
  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補助案審查業務,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
  ;必要時,得委請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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