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、變更及異常狀況,應召開審查 會議,並得審查下列事項: 一、計畫可行性。 二、經費合理性。 三、執行之能力、經歷及實績。 四、對整體產業之影響。 五、其他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事項。 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補助案審查業務,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 ;必要時,得委請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