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

條文關聯

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,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事,經
度量衡專責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,撤銷
或廢止型式認證並限期回收者,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撤銷型式認證者:回收經撤銷型式認證之所有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法
    定度量衡器。
二、廢止型式認證者:回收經廢止型式認證被查獲違規製造批次起之所有
    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法定度量衡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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