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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
時間:
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度量衡業遺失或毀損營業許可執照時,得檢具申請書,連同證照費,向度 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。 前項補、換發之新執照,應沿用原營業許可執照號碼,並註明補、換發年 月日及補、換發字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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