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

條文關聯

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,其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因遷移地址或變更組
織時,應填具申請書,連同原認可證書正本及證照費,向度量衡專責機關
申請換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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