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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,其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因遷移地址或變更組 織時,應填具申請書,連同原認可證書正本及證照費,向度量衡專責機關 申請換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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