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

條文關聯

銀樓業應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製作風險評估報告,並至少涵蓋客戶、國家或地區、產品及服務、交
    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。
二、備置並每二年更新風險評估報告。
三、於經濟部要求時,提供風險評估報告。
銀樓業於運用新科技拓展業務前,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,並建立相
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已辨識之洗錢或資恐風險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