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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專業機構或技師為第七條及第八條認可之申請者,其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 內容有欠缺而能補正時,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, 應予駁回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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