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9日

條文關聯

  本局為執行公路監理業務,分設五個公路監理行政區,設臺北、新竹、
  臺中、嘉義、高雄五個區監理所,其組織另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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