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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
時間:
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各區工程處人員之任用,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。但人事、會計、 政風人員之任用,並應適用人事、會計、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。
〔立法理由〕
各區工程處人員任用之法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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