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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
時間:
中華民國092年03月28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課室主管、人事管理員(兼任)及會計員承分局長、副分局長之命處理 本單位事務。 其餘各級人員,各承長官之命,辦理應辦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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