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運務段辦事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4日

條文關聯

  經指派擔任車站業務之人員,負責辦理下列事項:
  一、辦理行車運轉事項。
  二、辦理乘車票類發售事項。
  三、辦理行李、包裹、隨身攜帶品、暫時寄存品等事項。
  四、辦理乘車票類之剪軋、驗收、旅客票價之補收事項。
  五、辦理貨運業務事項。
  六、辦理固定號誌之顯示,轉轍器之扳轉及行車設備之清掃整備事項。
  七、辦理列車之編組及列車車輛之調移事項。
  八、辦理列車編組之計劃及車號之紀錄等事項。
  九、辦理旅客嚮導及維持站內秩序等事項。
  十、辦理播音事項。
  十一、看守站內平交道事項。
  十二、辦理行李包裹之裝卸、搬運、接送及其他雜務等事項。
  十三、辦理車輛摘掛及連結器、氣軔軟管、電氣連結線之摘接與處理軔
        機事項。
  十四、辦理轉轍器之扳轉閉鎖,清潔、看守等事項。
  十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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