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,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服 務機構出具證明者: 一、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標準,經地區 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。 二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。 三、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。 四、因疾病或傷害,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