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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
時間:
中華民國080年03月15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運費滅成依左列規定計算: 一、運費里程自一百零一公里至二百公里部份,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 十五。 二、運費里程在二百零一公里以上之部份,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三十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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