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關聯

除前項外,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
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之
處罰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。
為配合本辦法之實施,直轄市、縣(市)交通及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
應相互協調,視當地實際狀況,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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