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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89年10月31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汽車運輸業,對郵局交運之郵袋,應善意保管,不得開拆,或任由他人 扣押及檢查;如遇確有檢查職權之公務員依法請求扣押或檢查時,應將 代運郵件送至最近郵局交由該局局長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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