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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郵局代驗之包裹,其拆驗工作應由關郵雙方各派專人為之,每日開拆之 包裹以當日驗畢為原則,如包裹過多時,關郵雙方得視實際需要情形, 隨時增派人員儘速辦理以免積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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