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

條文關聯

  電信架空線路除地形、環境等特殊情形外,線條之最低部份與地面之垂
  直距離,規定如左:
  一、沿公路或道路四公尺以上。
  二、跨越公路或道路五公尺以上。
  三、跨越非電化鐵路六公尺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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