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

條文關聯

船務代理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者,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
航政機關申請停業登記。
前項申請停業期間,最長不得超過一年,並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報復業
。
船務代理業停止營業申報復業後兩年內,不得再申請停業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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