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殼、上層建築、各結構艙壁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
構成。結構之任何部分為鋁合金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鋁合金所構成之A級或B級隔艙,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其結
構係不承受負載外,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,結
構核心溫度之昇高,在任何時刻不應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。
二、鋁合金所構成之柱、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筏置放、下水與
登載區域及A級與B級隔艙者,應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支持救生艇筏區域及A級隔艙之構件,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
試驗所適用之火中,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,應在一小時之末不超
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。
(二)支持B級隔艙之構件,應在三十分鐘之末不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
百度。
〔立法理由〕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,將隔艙絕熱等級作文字修正。
相關令函 (0) 相關判解 (0) 歷史條次 (0)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