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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
條文關聯
第十一條
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,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,連同前一年工作報 告及經費決算,於每年一月底前,報本會核備。 本會於必要時得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,並得派員查核 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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